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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分析及解决方法  

信息来自:    发布日期:2015/7/17   浏览次数:1115  

    一、城市流动人口子女所面临的问题
 
1.
教育过程中的不平等
 
流动人口子女在接受教育过程中受到同伴的歧视和排斥。由于流动人口是从农村来到城市的,在以城市为主导的价值观念下,他们的子女被看做是不同于当地学生的一个特殊群体,游离于城市孩子群体之外。城市居民子女认为自己身份地位高于流动人口子女。在同伴交往中,城市居民子女往往认为自己有优势的“符号资本”,即认为他们的语言风格、行为方式、衣着、价值观以及个人生活有紧密关系的各种有形的和无形的符号优于流动人口子女。流动人口子女因其社会背景、社会地位而被城市居民子女排斥。在这样一个由教师和学生共同作用的负面环境中,他们所受教育质量必然受到极大的影响,流动人口子女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学质量。
2.学校条件有限,孩子就学难 

面对着大量外来务工者涌入城市,学校就显得有些不足了,每年在新学期开学的那一段时间许多学生因报不上名而耽误入学,不仅如此但由于学校自身的局限性,有的学校存在资金缺乏、校舍不稳定、课程设置不到位、师资力量单薄等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孩子们的教育。 
 3.地方政府支持不足  

由于长期以来的户籍不稳定,流动子女很难享受到和城市孩子相同的待遇。虽然有很多流入地政府制定了相关政策法规来解决流动子女就学问题,但其实施结果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政府对于外来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仍然处于软弱的处理能力之内。 二、造成这些教育问题的原因 1.政府没能加大对地方教育的投资     2. 就一般意义而言,义务教育投资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对义务教育进行投资的责任,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政府是承担得比较好的。但是对于我国多数地区的农村,政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远远没有城市那么到位,因此,农民个人的义务教育投资负担远远高于城市居民。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现象。然而,流动人口子女在城市的公立学校上学,不仅没有享受到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投资,反而要负担远远高于成本的教育投资(学杂费、赞助费和借读费)。义务教育投资的主体明显错位,本来应当政府占主体地位的义务教育投资,却变成了个人教育投资在义务教育中占主体地位。理顺义务教育投资主体的关系,流入地政府应当担负起对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投资应负的责任。 3.教育体制改革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  根据有关教育法规,我国适龄儿童都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打工者的子女,如果在户口所在地失学,是当地政府的责任。但是,在父母打工地区失学,却无人过问。并且,这些地区的公立中小学对于流动人口子女的收费高于本地户口学生,应该说,这是明显的歧视外来人口的政策,从法律意义来讲,这个政策是没有根据的,它反映了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矛盾。实际上,这说明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没有跟上变化了的形势,没有根据现有情况和法律改革我们的教育体制和政策。由于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即基础教育由县、乡财政管理的教育体制。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负担,流动人口子女因为没有流入地户口,所以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    
 4  办学成本与收益  虽然许多打工者子弟学校的校长都说办学主要是为了不让孩子失学,但是,办学的利润也是他们办学的动力之一。那么贫民学校的收益来源在哪里呢?这里涉及的就是教育成本与价格的概念。多年来,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者都不承认教育是可以有利润的,承认教育有成本也只是近10年的事情。什么是教育成本呢?似乎所有的教育开支就是教育成本,降低教育开支就是降低成本,而且教育成本是没有标准的,可以是无限大。在这样的思路下,教育成本不断增长,就是不可能下降。于是就加重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压力。 三、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对策  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现在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单纯的教育问题。这涉及到受教育权的公平性,对整个社会的公平产生影响。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力量协调解决。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指出“要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困难问题,让每个孩子都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上,困难是多方面的,难以在短时期内彻底解 1.从体制上进行革新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户籍管理制度以及与此相关的城乡不合理体制必须加以改革。这是改革的必然趋势,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流动人口的身份、就业、生活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也是受此影响   
5 只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才能为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扫清制度障碍。   1.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2.各地政府要转变观念,提高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认识。要认识到进城流动人口为城市的发展和繁荣作出了巨大贡献,政府有责任承担他们的子女的义务教育。流动人口应该享有宪法赋予的国家文明和城市文明的正常权利。从整个社会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的角度,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流动人口子女进城上学,并为他们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    3.公立学校为主,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上,流入地的公立学校必须切实做好接收工作,积极利用教育资源。禁止在入学手续和赞助方面对流动人口子女设置障碍。主管部门要在经费上予以支持。可以考虑“经费跟着学生走”的原则。同时,其他社会力量应该积极发挥作用,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女完成学业。   4.重视流动人口子女的心理教育    流动人口子女从农村走向城市,这需要一个较长的适应过程。在学校的学习生活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心理问题。这时需要老师、家长等积极地给予他们心理辅导,培养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要跟那些城市里的孩子们和睦相处、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真正融入到城市生活中去。  5.提高人们对义务教育的维权意识      6  虽然国家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健全了法律体系,如果人们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它也只能作为一纸空文,不能充分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因此有必要加强教育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一切社会主体特别是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一切社会主体都应按照法律规范所设定的要求办学,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阻碍流动人口子女教育权的行为都是与我国法律制度相悖的,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流动人口应了解我国目前颁布的相关法律政策,维护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正当权益。   综上,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之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同时这也是城市健康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必要性,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社会各方应携起手来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不仅仅是对农民工及其子女,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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