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尽管世界上已有个别国家如荷兰、比利时及一些国家的部分地区,已通过法律的形式允许对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实施安乐死。但是,如同痛苦地死亡一样,安乐死并不是一个十分轻松的话题。也许安乐死的支持者能够超脱地谈论死亡,却不可能超脱于世俗的眼光,不可能熄灭对生的渴望。至少,安乐死的实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安乐死并非是病人的心甘情愿,它只是病人摆脱病魔和痛苦的手段,是医学的无奈。这如同自杀者有其自杀的痛苦一样,要求安乐死的病人大都承载着生的痛苦,正是生的痛苦驱使他们选择了无痛苦地死亡。然而,对生的渴望永远超越对死亡的诉求,在生活中很难想象一个病人会有一种持续不变的死亡意志,人的意志总是充满矛盾、充满犹豫,随着具体情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的。在健康状态下,他或许将一种病态的生活看得一钱不值,然而在濒临死亡的时刻,他会想些什么,他想做些什么,这绝不是我们健康人所能把握的。调查显示:在要求医生协助自己实施安乐死的人中,近90%的病人后来都会回心转意,放弃了最终选择死亡的念头。试想,对于这些病人,如果在其要求安乐死的时刻即予以实施,那么,是否使他们丧失了回心转意的机会,这样做是否合适?
其次,医学总是不断进步、不断发展的,今天治疗不了的病症,不等于说将来永远不能治愈。曾几何时,人们谈“痨”色变,患“痨”必死,如今已能够治愈,“痨病”的魔力已大大衰减。同样,我们今天虽然不能攻克“癌症”,但总有一天“癌症”会败倒在医学的脚下。试想如若这样,在这一天到来之前已实施安乐死的病人岂不冤枉?
再次,救死扶伤是医务人员的天职,传统的医学道德要求医务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地救治患者,即使病人病入膏肓,无药可治,只要还有一口气就应积极救治。允许对痛苦的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只会淡化医务人员对此类病人的责任。
第四,只有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才能产生战胜疾病的行动。在临床过程中,以顽强意志、乐观向上的生存态度战胜病魔或提高生命质量的例子并非罕见。如此,我们怎么能够轻松地对痛苦的绝症患者说“你可以安息了”?
第五,“减轻病人的痛苦”作为支持安乐死的理由之一,并不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因为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使用杜冷丁、吗啡等止痛药物来缓解病痛,可以通过临终关怀、心理医护等措施淡化病人对死亡的恐惧,安乐死并不是理想的选择。并且,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而允许安乐死,可能错误地推演出有痛苦的人就可以选择死亡,从而成为自杀者自杀的理由。
第六,如果因为病人不能履行社会责任而允许其死亡,那么是不是只有能够对他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有活着的理由,那些不能履行社会责任的人都可以选择去死(甚至老年人)?如果这样,人就变成了仅仅为他人而活的工具,人的目的性价值则荡然无存。康德说过:人本身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任何人都有患病的时候,任何人都会有失去劳动能力的阶段,尤其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会越来越多,我们决不能说: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劳动价值的人就可以去死。如若这样,这将是道德的沦丧,人类的悲哀。
因此,对一个人来说,也许安乐死并不是一件复杂或可怕的事,但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安乐死并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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