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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公开 被精神病案例引争议 

信息来自:    发布日期:2011/7/11   浏览次数:1019  

      随着《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公开,相应意见和建议争议也逐渐升温。
“在防止所谓的‘被精神病’的同时,要注意公众的权益,因为精神障碍者经常会出现侵害他人的行为。” 北京大学第六人民医院副院长唐宏宇称。
      “但在非自愿住院治疗上,一定要厘清范围和程序,否则所谓‘病人’很可能是创造出来的。”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刘瑞爽表示。
      6月18日,在《中国医院院长》组织召开的《精神卫生法(草案)》法制建设研讨会上,精神病学家和法律界、人文学者就立法宗旨及具体细节展开了激烈争论。
     在“被精神病”案例不断引发争议之际,《精神卫生法(草案)》于6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
这份酝酿26年未出的法规,能否解决困扰多年的问题,引发了争议。如能否达到规范精神障碍治疗,包括“被精神病”等社会问题?诊断是医疗前置,还是司法前置更好?监护人顺序如何厘定?
      前置程序是司法还是医疗?
      草案“刚性”内容,集中在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的26个条文中。起始的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规定了开展精神诊疗的条件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从这两个条文的规定中可以看到,我们的立法仍将精神障碍的诊治归于医学范畴。”作为从1999年起就一直参与精神卫生法论证和编制的唐宏宇如是理解。
      唐宏宇所谓的医学前置是指,“精神障碍”的诊断,应由“医疗”部门给出。这也是医学家和法学界反复争议的内容之一。因为,在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精神障碍的诊疗被纳入了社会或司法范畴。尤其是美国,美国一些州的法律当中规定了精神障碍诊疗的司法前置程序,即是否入院治疗必须要通过法庭裁决。
      司法前置的“好处”是,对“非自愿住院医疗”有了一道司法程序护栏。但从中国立法者看来,司法前置不符合中国国情。
    “如果我们要采纳这种法律前置程序,还有考虑到目前司法机关是否能够承受这么多的工作量。”中南大学湘雅二院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郝伟表示。
      除了中国司法体系的资源配置还不成熟,单就司法前置本身而言,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如在司法前置的程序中,美国有“危险性标准”,即针对非自愿医疗的标准设定为“已经或马上将要发生对自身或他人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能裁定医院收治精神病患者。
    “但近些年关于危害标准的问题,欧美国家出现了一些争议,甚至还引起了公众比较强烈的反应。”唐宏宇表示,原因是这一前置程序导致了对真正精神病患者诊疗的延误。
      尽管唐宏宇如是理解医学前置的内涵,但令他困惑的是,草案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存在矛盾。“‘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是法官的事,伤害自身是公安的事,但又把诊断治疗赋予了医学的定义。”唐认为,必须把这些厘清,否则在实践中仍会出现混乱。谁有资格送人到精神病院?
      由于和身体患病不一样,“精神障碍”患者经常出现不承认得病,不愿意治疗的情况,一般会由监护人或某些组织“送到”医院,而谁有这样的权利,成为精神卫生法立法的焦点。按目前草案内容看,送到精神病院的权利按照不同的情形交到了不同的人手中。
      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疑似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没有监护人或近亲属的,则是民政部门可以将其送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治。草案二十六条则规定,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制止其行为,并送至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二十七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由患者自主决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
     “对此,以前立法时也讨论了很多。这次明确用‘危害层次’来界定不同的主体,是一个突破。”唐宏宇称。但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担忧与质疑。“实践中,如何定义‘扰乱公共秩序’?”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刘瑞爽表示,这个词的含义太过宽泛,如果没有明确的含义,其实就意味每个人都面临着“风险”。
“如果一个人被配偶送到医院,但其父母坚称自己的孩子没病,非要领走,怎么办?”《精神卫生法》专家组成员、北京市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华,把“监护人的顺序”问题抛给了唐宏宇。而这也是医疗机构经常会面临指责,甚至诉讼的地方。
      对此,刘瑞爽表示,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监护人顺位的规定,但却没有相应法规或制度来帮助精神病医生确定,应该依照怎样的顺位来决定是否收治疑似精神病患者。“事实上医院在代替法官来断定谁是监护人?”刘瑞爽提醒,尽管这是制度性问题,但医院这样的做法面临着随时诉讼的风险。“被精神病”因法而止?
如何避免“被精神病”是精神卫生法立法绕不开的话题。对此,专家们认为,从“救济措施”方面,草案给出了相当分量的规定。如针对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被送来的疑似患者,草案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72小时内做出书面诊断结论。
“72小时这个规定其实是个国际惯例,过了时间无法明确的就得放人。”唐宏宇称。
       此外,“鉴定启动权”的规定,也对“被精神病”筑起了法律屏障。草案二十九条中规定,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复诊。对复诊结论有异议、要求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自主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立法机关在这一规定方面的突破很大。因为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的鉴定启动权,而草案当中却提出‘自主委托’。”陈志华表示。不过,“具备这样鉴定资质的司法机构太少,北京也仅有几家。而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程序细则也已经争论多年没有出台。”陈志华称。
      尽管精神卫生法被寄予是防止正常人“被精神病”的措施,但无论是医学家还是法学界专家都认可:一部专门法不足以担起如此重任。尤其是“如何界定扰乱公共秩序”,这些属于精神卫生法的法外因素。
      而在“被精神病”的讨论中,医学专家更提醒的是,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权益,也是该法的原则之一。即现实是,一边“被精神病”不断出现,另一边是,大量该治疗的精神障碍者或因无钱或因社会压力,而没有就医。
而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得不到及时治疗,其行为会有影响社会和他人的风险。因此,更多的医学人士认为,精神卫生是否属于财政投入的公共卫生领域,急需拿出政策方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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